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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豪  


上列聲請人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正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