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相 對 人 張芸瑄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被
繼承人張政偉之
繼承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政偉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政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政偉之
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已死亡,依
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
公示催告程序,以便釐清所繼承之
法律關係等語。
二、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
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被繼承人張政偉於民國108年11月2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張芸瑄為其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8050號
債權憑證影本為證,並經職權調取本院案件紀錄索引卡查詢資料表核閱
無訛,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