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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中正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賠償登記單、電力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會勘簽認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賠償費通知單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邱中正於113年2月23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其母楊貴娥、妹洪鈺婷均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另被繼承人並無配偶及子女,其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可稽,是被繼承人邱中正既已無繼承人,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其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