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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純菊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字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字(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字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