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蕭瓊怡  
            蕭溫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蕭凱倫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凱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蕭凱倫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