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炫心
關 係 人 莊谷中地政士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楊宗仁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
繼承人楊宗仁生前籍設「彰化縣○○鄉鄰○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