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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蘇炫心  
關  係  人  莊谷中地政士

關  係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宗仁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繼承人楊宗仁生前籍設「彰化縣○○鄉鄰○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路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