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許志宏
上列
聲請人因被
繼承人許來鏹死亡,向本院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許來鏹(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弄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來鏹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