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完結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
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
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有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
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與
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2月31日完結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