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
上列
聲請人因英屬維京群島商立茂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立英屬維京群島商立茂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46
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