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黃淑美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間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惟迄未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抗告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另因
抗告狀未附具
繕本,應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補提繕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