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全字第97號
債 權 人 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蕭銘志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債權人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系爭2公司)之股權,
惟查系爭2公司所在地均位於臺中市,本院並
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移轉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 簡燕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