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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全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全字第97號
債  權  人  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珍  
債  權  人  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銘志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債權人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2公司)之股權,查系爭2公司所在地均位於臺中市,本院並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 簡燕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