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即
異議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
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
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依
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