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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抗告人即異議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