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道錫
張惠嬌
張閩芝
張素花
張素幸
張素挽
張明弘
張耀元
張芸慈
張道明
張秉樣
黃子誠
黃子宜
黃子杰
黃昭信
陳黃秀雲
康燈輝
康弘照
康弘明
被 告 康金蘭
謝明宗
謝國輝
張進忠
張雲傑
張雲明
謝文卿
被代位人 黃子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關於
被告「張閔芝」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閩芝」。
理 由
一、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