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
原 告 賴淑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淑惠、賴淑換、賴錫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未載明案由、被告住所或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原告亦未簽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雖於114年8月6日提出書狀表明
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00元,114年8月19日提出書狀請求調閱資料,
惟仍未補正
上開事項,原告
逾上開期間迄今未補繳、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如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