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
被 告 侯宗佑
侯宗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