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9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代位人 ○○○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
繼承人全體
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其
債務人○○○所繼承之遺產,
惟原告
起訴狀並未提出載明全體
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
住居所、
繼承系統表、
應繼分比例及正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暨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揭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如對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