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OOO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附表二關於
被告姓名記載為「OOO」部分,均更正為「OOO」。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