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梁恩綺(即梁凱莉)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101號
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受理本院民國113年度司家調字第101號
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為
相對人梁恩綺(即梁凱莉)之
債權人,為明瞭
本件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債權,並抄錄、影印
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實有
閱卷之必要,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請求准就
本案卷宗
予以閱覽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彰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及前開判決確定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14年3月12日彰院毓114司執育字第4248號
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堪認其已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