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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隆庭  

代  理  人  黃明看律師
相  對  人  吳樹花  

特別代理人  吳東磬  

相  對  人  張麗香  

            張麗梅  

            張麗珍  

            張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張條全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配。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六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各負擔六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條全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惟迄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爰請求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割遺產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分割方法不爭執,並請求法院逕為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且兩造已於114年8月12日本院調解期日時,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按,本院應依前揭規定逕為裁定。
四、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條全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6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尚未分割,且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兩造亦因故未能達成分割協議,故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洵屬正當。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符合兩造之利益及公平性,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0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附表:被繼承人張條全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數目(權利範圍、金額或價值)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兩造依各6分之1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95分之849
5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彰化縣○○鎮○○里○○路00號房屋
100000分之50000
7
二林鎮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9元及民國112年12月21日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由兩造各自取得6分之1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投資
4,019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9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投資
2,540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投資
1,642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1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投資
5,679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