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
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
撤回起訴,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