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興樺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喬元興業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4874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5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93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