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添竣
相 對 人 加聯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
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
爰參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141,025元本息,並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聲請人係以其遭遇
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勞動訴訟,又依其書狀
所載內容,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