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謝士朋
相 對 人 鑫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鑫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
勞訴字第44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鑫巃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採光罩施作人員,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請求相對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
等情,
業據其提出民事
起訴狀、薪資單、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傷病給付函、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帳戶明細、醫療費用繳費證明等件以為釋明,
堪認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復核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起訴狀
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尚難
遽認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倘該部分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