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劉玉珊
相 對 人
本件應由歐陽子能為
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原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
準用於更生、清算程序。
二、查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繫屬時變更為歐陽子能,京城銀行新任法定代理人歐陽子能、
聲請人均未具狀聲明
承受本件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其
承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劉玉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