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
惟未繳交
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