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儀君即林思慕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0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10號免責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