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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曾顯智  

代  理  人  鄭聿珊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權人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⑧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⑩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⑫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⑬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曾顯智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4年6月9日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