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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世峯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及00號0、0、0、0、00、00、00、00樓、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世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定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