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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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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馮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鍾秉豐
上訴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