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原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聲請為
被告黃秀鳳
選任特別代理人,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