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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淑蘭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
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0,124元,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
,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