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陳合楠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
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
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
被告,其以該案原告有於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提出協商和解,而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表思,為明瞭原告之陳述內容及前後文語氣,以為後續訴訟之主張及舉證為由,聲請
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