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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合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被告,其以該案原告有於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提出協商和解,而為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表思,為明瞭原告之陳述內容及前後文語氣,以為後續訴訟之主張及舉證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