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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與蕭聰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明瞭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4日上午9時8分開庭內容及情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原告,其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無訛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日期即114年1月4日上午9時8分開庭光碟,斯時為法定假日,本事件並未於該日行準備或言詞辯論程序,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