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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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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處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被      告  福祿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倉熏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2萬80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萬892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2萬元
1
利息
132萬元
113年3月30日
114年12月9日
(1+255/365)
5%
11萬2109.59元
小計
11萬2109.59元
264萬元
1
利息
264萬元
113年11月8日
114年12月9日
(1+32/365)
5%
14萬3572.6元
小計
14萬3572.6元
4588萬2292元
1
利息
4588萬2292元
113年7月30日
114年12月9日
(1+133/365)
5%
313萬52.25元
小計
313萬52.25元
合計
5322萬8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