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謝政穎
相 對 人 金勁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金勁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聲請。
同時,提出聲請人謝政穎、相對人公司負責人謝清炎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兩造為何親屬關係?為何聲請人
適合擔任臨時管理人?若未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