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黃立中
黃淑鴛
黃小楓
黃鼎鈞
被 告 有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堡鉉
上列原告等與
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萬4645元(詳
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