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鼎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選任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得查報相對人金鼎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資產清冊及負債情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