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梁淳熙
被 告 梁崇實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迅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近一期「三七五租約」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
㈡
所稱耕地「
買賣契約書」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
㈢前項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原告查報、說明:
㈠
起訴狀原告所稱「祖先」有三七五承租,究是何人?並提出他的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告稱當時以訴外人梁江北(歿)之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原因為何?何不以原告或原告之父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
㈢210萬元的權利金如何計算(應列計算式、說明之)?
另原告稱梁江北死亡後,耕地名義人現改為
被告梁崇實及訴外人梁崇源,訴外人有給予原告權利金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