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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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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權利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梁淳熙  
被      告  梁崇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迅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近一期「三七五租約」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
  ㈡所稱耕地「買賣契約書」之影本(清晰、內容全部)。
  ㈢前項耕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原告查報、說明:
  ㈠起訴狀原告所稱「祖先」有三七五承租,究是何人?並提出他的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告稱當時以訴外人梁江北(歿)之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原因為何?何不以原告或原告之父的名義向地主承租耕地?
  ㈢210萬元的權利金如何計算(應列計算式、說明之)?
    另原告稱梁江北死亡後,耕地名義人現改為被告梁崇實及訴外人梁崇源,訴外人有給予原告權利金嗎?
  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法律規定作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