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協興機械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萬6290元,(請求美金3萬6194.97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775元≒新臺幣118萬6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