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進忠
被代位人 黃進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萬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