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賀興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家榕
陳玉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萬元(114.8.8由301萬9850元減縮為請求15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9635元。溢繳部分,將退還。
原本院114.8.8裁定關於核
訴訟費用部分廢棄外;其餘令補正部分,原告仍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