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張文環
被 告 聖威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550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7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