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黃綢
被 告 豐柏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裕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辰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及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現場(不同處)彩色照片並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