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金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吉優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聲明第1項所指「改善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120坪土地之土壤至檢測合格通過」,所需費用至少需要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
【註:本院將依
上揭查報價額,再加計聲明第2項新臺幣114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
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永吉優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及董事名冊(含異動登記)。
三、提出
清算人蘇桂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告徐明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鎮○○段000地號、14-4建號土地及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地籍圖謄本影本。現場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