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福興鄉(座標:E120.2795、N20.0474)海域土地上之
地上物(海氣象觀測塔)拆除,並將該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請原告陳報據此可獲得利益為多少(需檢附證據資料)?若不能或難以陳報可獲得利益為多少,則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
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定之。
【註:
本件起訴日期為民國(下同)114年1月3日,
適用新法之程序,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課徵本件
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在
上揭位置設立「海氣象觀測塔」之現況彩色照片。(如有施工前、完工後等照片均並請提出到院)
三、查報「海氣象觀測塔」距離臺灣本島海岸線之距離約為多少公里?如將來有到場勘查之必要,交通工具(港口)及路線為何?是否須經何權責機關事前許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