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董樺霖(即董英文)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66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門牌彰化縣○○鄉○○路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被
繼承人董如煌之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被告為董如煌之繼承人之一)。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