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董樺霖即董英文
葉○○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3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