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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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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博展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被      告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萬25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1萬1221元
1
利息
971萬4992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8日
(167/365)
5%
22萬2247.08元
2
利息
109萬6229元
114年3月4日
114年7月8日
(127/365)
5%
1萬9071.38元
小計
24萬1318.46元
合計
1105萬2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