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白宗堯
白淑芬
白梅玉
白秋微
白錫卿
白耕碩
余紅柑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王雲等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等占用附表所示地號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
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註:原告得以
上揭查報占用之面積,分別乘以附表
所載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並加計聲明第2、4、6、8、10項訴訟標的價額208萬6440元),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
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
四、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
非Google街景圖,上如有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應標示為起訴書附圖內何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