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威宇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40元。
㈠
按「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5/10。」,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臺灣高等法院以院高文莊字第1130045236號令,擬修正提高徵收民事訴訟、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之額數標準,業經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核定後發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其修正總說明摘要如下:❶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5/10,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3/10,逾1000萬元以上部分,則維持原規定,加徵1/10。❷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5/10。❸再審之訴、
聲請再審、
抗告、再為抗告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5/10。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7750元【計算式:135-20地號面積61㎡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5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77萬7750元】,復查本件訴訟之起訴日期為114年1月8日,
適用新法之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下稱
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系爭土地上似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是請查報門牌號碼,及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建物與土地共有人間,有何關係?
四、請查報、說明:
⒈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全部占用土地?)現為何人使用?
⒉出入道路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